1.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作业定性
2. 关于“新造船舶试航”情形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作业要求
3. 新造船舶的特殊性
3.1无法核发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》
3.2无法核发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
3.3核准试航人数多,试航人员涉及面广
4. 新造船舶在港安全作业试航报备实际问题及解决方案
4.1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、船舶制造商的矛盾
4.1.1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制造商的矛盾
4.1.2船舶制造厂与《管理办法》《业务流程》定义船舶经营人的矛盾
4.2试航船员配备与无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的矛盾
4.2.1无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情况下试航船员配备人数问题
4.2.2试航计划(方案)与试航船员配备人数问题
4.2.3船舶种类与试航适任船员配备问题
5. 新造船舶在港安全作业试航报备的建议
文章摘要: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是重要的海事船舶监督业务,新造船舶试航作业作为报备的一种情形具有无船舶经营人、无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》、无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、核定试航人数远超船舶实际运营时所配船员人数等诸多问题,而这些问题在有关海事业务流程中没有明确做法。本文通过分析问题,聚焦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,提出可行的实践解决方案。
文章关键词:
论文DOI:10.14125/j.cnki.zjsy.2021.24.039
论文分类号:U698
文章来源:《船舶》 网址: http://www.cbbjb.cn/qikandaodu/2022/0222/728.html